航空障礙燈和標志
一、一般規定
對于以下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的煙囪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。
1 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,修建的煙囪;
2 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,但在民用機場進近管制區域內 [ 即以民用機場基準點(跑道中心點)為中心,以 50Km 為半徑劃定的區域 ] ,修建高出地表 150m 的煙囪;
3 在建有高架直升機停機坪的城市中,修建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煙囪。
二、航空障礙燈和標志
1 中光強障礙燈:應為紅色閃光燈晚間運行。閃光頻率應在每分鐘 20~60 次之間,閃光的有效光強不小于 2000cd±25%
2 高光強障礙燈:應為白色閃光。閃光頻率應在每分鐘20~60次之間,閃光的有效光強不小于60000cd 。
3 煙囪標志應采用橙色與白色相間或紅色與白色相間的帶狀油漆顏色 .色帶應垂直于煙囪軸心線 ,色帶寬度為色標的最長邊即煙囪高的 1/7 或 30 米取其最小 , 色帶為奇數頂部和底部色帶為較深顏色 .
三、障礙燈的分布
1 障礙燈的設置應顯示出煙囪的最頂點和最大邊緣(即視高和視寬)。
2 高度小于或等于 45m 的煙囪,可只在煙囪頂部設置一層障礙燈。高度超過 45m 的煙囪應設置多層障礙燈,各層的間距不應大于 45m ,并盡可能相等。
3 煙囪頂部的障礙燈應設置在煙囪頂端以下 1.5~3m 范圍內,高度超過 150m 可設置煙囪頂端以下 7.5m 范圍內。
4 每層障礙燈的數量應根據其所在標高煙囪的外經確定:
a 外徑小于或等于 6m 時,每層設 3 個障礙燈;
b 外徑超過 6m ,但不大于 30m 時,每層設 4 個障礙燈;
c 外部直徑超過 30m ,每層設 6 個障礙燈。
5 高度超過 150m 的煙囪頂層應采用高光強閃光障礙燈,其間距控制在 75~105m 范圍內,在高光強閃障礙燈分層之間設置低、中光強障礙燈。
6 高度低與 150m 的煙囪,也可采用高光強白色障礙燈,采用高光強白色障礙燈后,可不必再用色標漆標志煙囪。
7 每層障礙燈應設置維護平臺。
四、 障礙燈的工作要求
1 所有障礙燈應同時閃光、自動啟閉、自動監控,使其保證正常狀態。
2 設置障礙燈時,應考慮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,從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線。